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了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审查委员会,组织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国以前制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属于“指令型”规范,即在各有关条款中作出明确、具体技术规定。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学者竭力主张用“性能型”规范,即在规范中只对建筑物整体和各部分提出性能指标,而由设计人选择、确定符合性能指标的技术措施。目前,有的国家已制订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建筑设计规范,如英国1976年版的《建筑规程》中采用了“双句型结构”,每项条款由两句组成:句提出性能指标,第二句提出一条或若干条可以满足性能指标要求的技术措施。建筑师只要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措施可满足句要求,就可不受第二句的约束。这样,便赋予建筑设计以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建筑创作。随着建筑活动的发展和深化,建筑设计规范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研究机构,随时更新条目,定期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