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适用《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管理。
一、《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具体样式见附件2)。证面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倒卖。
二、《物种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用于向海关报关、持证者留存及签证机关留存。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已签发的《物种证明》原则上不予换发或补发。
三、《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1.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2.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止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四、被许可人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五、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货物或物品,应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属《物种证明》管理的,应主动向海关出具证明。对未向海关出具证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责。
六、申请办理《物种证明》所需要的文件请详细咨询千诺国际专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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