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部门没收了一批过期食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打算做集中销毁,特此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1、如果要集中销毁,法律依据是什么?(说明一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食品。由此来看,食品要销毁的话,应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来销毁,并未提及由监管部门集中销毁。)
如果可以集中销毁,应该以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是否应该下达相关的文书(下什么文书)?集中销毁的场所是自己随便选择一个还是必须指定或由专业的销毁公司来操作?
2、对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假如当事人把该食品送检后得出检验结论,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无质量问题,仅仅是因为无中文标签与说明,请求返还该产品,请问是否可以?
(说明一下:当事人提出此要求的依据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请各位食品同仁、专家以及监管部门的朋友进来发表一下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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