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做好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发证产品范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分为手洗、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两个单元,1类7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单元、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