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
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是指用煤焦油产品、石油产品等基本有机原料,经磺化、卤化、硝化、还原等反应而制得的各种芳烃衍生物。如硝基苯、苯胺等芳烃衍生物,经深度化学加工可制得染料,也可制备颜料、农药、医药、香料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12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品种见表1。企业生产表1中的产品,当仅作为原料进入生产下一环节且不对外销售时,则不需要单独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表1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注:标#的产品品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