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打捞就是打捞沉没于水中物体的工程。包括打捞船舶、飞行器、货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捞作业,可达到清理通航障碍物的目的。打捞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涉及测量、潜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等。
船舶抬撬打捞法:这种打捞法是利用驳船作为起重工程船来抬升沉船.由于驳船较易于筹集,所以建国初期也广为采用,并沿用至今.有时也利用捞起的沉船打捞沉船.1952年,华南打捞工程队带了少量的工具和设备到海南岛,打捞一艘5000吨油轮“桐丹丸”,他们用了十几吨钢材补好水下5米直径大破洞和甲板上的大破洞,然后抽水起浮.加固后作为打捞工程船,打捞了沉于榆林港航道中的坦克登陆舰“中条号”等沉船.但是,用船舶抬撬打捞较大或较重的沉船,因储备力小而危险性很大,也不能抗风浪,所以有了打捞浮筒后已尽量避免用该法打捞较重的沉船.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规定比较和详细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艇和木帆船(第二条);
(2)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第三条);
(3)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清除(第四条);
(4)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限,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第五条);
(5)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则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第七条);
(6)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原物或价值,否则丧失所有权(第八条);
(7)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第九条)。
制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条例已经变得十分必要。为此,交通部委托海事局起草了《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即: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打捞清除责任,第四章―从事打捞清除的单位和人员,第五章―打捞清除的实施,第六章―打捞清除的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