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条件
1、屋面装饰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装饰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屋面装饰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屋面装饰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5、屋面装饰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 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装饰工程中使用。
6、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7、屋面装饰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8、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