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