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13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6条;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第3、10条;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3条、第6条第二款;6、《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7条款。
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三)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