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与标志 1、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2、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3、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4、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5、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货物重量和体积 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货物重量保留3为小数 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 货物计算重量为1CBM=167KGS 4. 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150*7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公斤。 5. 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航空公司信息部预定仓位,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航空货运则主要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或直接由发货人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通过发货地航空货运代理的关系人代为转交货物到收货人的手中。业务中除涉及航空公司外,还要依赖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协助。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任何IATA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