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清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将按《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