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二)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务性、单据性和独立性
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对开立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具有单务性。开立人的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即相符交单。只有在相符交单的条件成就时,才产生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因此,单据是决定开立人能否付款的依据。这就是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据性。该单据性决定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开立人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
2、履约保函
是银行(担保人)应交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保函,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将支付给受益人一定金额作为赔偿。
7、融资租赁保函
在融资租赁活动中,我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出具保函,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