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对于购物卡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等商家的“霸王条款”,《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换卡等配套服务。
《办法》提出的实名要求,同时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购物券从表现形式上基本上分为实物购物券及虚拟购物券两种。一般为单位或慈善团体为达到促销、刺激消费等目的而派发的、具有一定有效时间限制的换购、抵用、现金代用券或虚拟优惠券。购物券的实现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市场消费基础,一方面也起到拉动和刺激经济的作用,为企业盈利及和市场经济发展都带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