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主要作者)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 1 部(汉字共 10 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3.主持完成 1 项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4.研究项目、报告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3 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 3 次,或参与 3 个以上县区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 6 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奖 1 次,或获省(部)级奖 2 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奖 1 次,或省(部)级奖2 次,或参与市级以上综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 10 次(每 1 项活动算 1 次)。
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获奖 1 次,或省(部)级奖2 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 1 部,或中篇小说 4 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 1 部,或诗歌、散文集 2 部。
5.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3 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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