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初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上报
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