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借贷,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
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1. 下款快速——从证件受理到资金到帐,只需3个工作日,加急当日办结
2. 手续简单——可绕开银行信用登记系统,证件齐全并合法,符合抵押条件即可申办
3. 利率适中——介于银行贷款利率与典当之间
4. 期限灵活——1至12个月自主选择,到期可提前申请延期
5. 抵押适度——借款额一般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80%;
6. 还款自由——付息还款方式自行确定,大大提高借款用户的资金利用率
7. 操作规范——肯雅隆工作人员具有多年房地产、金融、法律等工作经验
8. 服务周到——只需提供齐备证件,签合同、办抵押时签上名字,其余由公司全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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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放贷款是老百姓比较喜欢的一种贷款方式,因为这种贷款方式省时省力,更重要的是能当场拿到资金。不过说到这儿,有人问:什么是空放贷款?空放贷款是什么意思?空放贷款是上海地区的一种叫法,说直白一点,就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担保便可获贷,也可以说是信用贷款。不过,办理空放贷款的大多是民间借贷机构,利息相对较高,有些甚至已沦为高利贷。所以,在办理空放贷款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这几点:1.确定好自己的贷款额度;2.了解贷款利息,能根据自己的贷款额度、周转期限计算一下,如果贷款利息过高,自己不能接受,那么应趁早放弃;3.虽然你是借款人,但还是要了解清楚放贷人的基本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等等),谨防被坑;4.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应条款,了解清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该享有的权利,同时要保管好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它便是的凭证。
私人空放借贷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