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
7.非法人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A4)。2.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