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中国市场饱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问题愈发凸显,中国企业家们逐渐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积极探索跨境机遇,ODI境外投资备案也被越来越多的提及。
然而,不少人还是不能完全明白何为ODI,需要什么样的条件,ODI与另一个常被提及的名词‘37号文备案’之间又有何异同?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权益的,必须提前进行ODI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省级及以下的企业对境外进行投资,且不涉及敏感行业和国家或地区的,仅需进行投资备案;而央企,或是投资涉及敏感行业或国家地区的,则需要先向国家发改委提请核准,核准后再行备案。
ODI和37号文的区别?
有个说法是,ODI针对的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备案,37号文针对的是中国自然人对外投资的备案。
这个说法不能说错,但说的并不完整,容易产生误导。
所谓的37号文,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股东海外投融资上市的问题,和ODI投资备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通俗点讲,ODI投资备案的申请主体是境内企业,37号文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境内自然人,这一点是没有错的。但ODI投资备案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建厂、做外贸、设立海外分部做实业等等,但37号文登记的目的只能是控制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VIE架构搭建,海外上市。
如果申请目的不是为了设立VIE架构进行海外融资上市,那么是没办法通过37号文申请的。
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境内自然人,没有合法持有普通海外公司股份的方式。
办理ODI投资备案的条件
1
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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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股东资料、国内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架构图、背景介绍、产品介绍PPT等。
2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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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ODI投资备案的企业必须超过一年,提供三方独立审计的报告,审计报告必须体现盈利,不能亏损。
3
银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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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打印银行流水、资信证明,公司资产需远大于对外投资额。
ODI投资备案必要性
1
合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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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是中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对外投资必要步骤,境内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进行ODI备案,可以保障投资行为的合规性,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2
合法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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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ODI投资备案,境内企业可以合规合法地将境内资产和权益兑换成外汇资本投入海外市场,未来在境外获得的利润也可以合规分配回国内,有利于提高投资人对企业的信心。
3
资产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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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ODI投资备案在境外成立的子公司,可以与境内的母公司做合并审计,未来如果母公司有上市或是投融资需要,境外公司的资产和收益也可以作为母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纳入资产核算。
4
形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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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ODI备案可以向社会公众展示其守信经营,合规经营的企业形象,有助于建立企业客户供应商对企业的信心,加深业务往来。
境外投资备案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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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境外投资备案所规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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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Q2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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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Q3
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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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4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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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需要。
Q5
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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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Q
6
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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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Q
7
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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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