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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主体划转如何办理

    2024-12-23 08:30:01 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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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大量国内企业涌入国际舞台,对外投资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外汇监管没有完全开放的大环境下,境内资金为实现其日益多元化的全球资产配置目标,就如何合法合规开展跨境投资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创新,现本文作者基于自身认知和执业经验,重点就境内资金开展跨境投资的主要方式简析如下,以期为境内资金开展跨境投资业务提供参考。

    资金跨境投资的背景

    根据商务部、外汇局发布的2023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来看,2023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0418.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下同)增长5.7%(以美元计为1478.5亿美元,增长0.9%)。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791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9169.9亿元人民币,增长16.7%(以美元计为1301.3亿美元,增长11.4%)

    我国境外投资保持高位增长,同时,境内资金在全球经济活动也日渐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那么,境内资金投资业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内在驱动

    (1)境内资金日益多元化的全球资产配置需求。资金逐利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对于商机的高度嗅觉,有商机的地方就能够带来利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高度的不断提升,国际市场日渐成为境内资金实现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领域。

    (2)国内行业间竞争过于激烈,一方面国内企业过度竞争导致不良经营,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外来投资企业也加剧了国内竞争,因此,国内企业利用公司现有较高的竞争力积极率先投入国际市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市场份额。

    政策驱动

    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2014.10.06 实施】,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简政放权,并首次实施负面清单模式。该举措使得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更加规范化、便利化,极大促进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

    2017年12月26日经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03.01 实施】,强调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此后,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商务部陆续出台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文件,旨在进一步推动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境内资金投资业务的发展也会受到外汇管制、负面清单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目前我国在一下三个层面对外予以汇管制:(1)实名管制,只能以个人名义购汇。以个人名义购汇之后,只能给自己的同名账户转账,或者给自己的直系亲属转账。(2)额度管制,额度为5万美金。超过这个额度,需要一事一,报并提供相关手续。(3)用途管制:日常项目不予限制,比如留学、旅游等,但不能买房子、炒股等。

    2024年2月19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经党中央、同意公布的《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04.21 实施】,对可能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常见的资金跨境投资方

    ODI(对外直接投资)

    (1)ODI定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角度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

    商务部角度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对于ODI(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来看,ODI投资主体均为境内企业,暂时未开放境内个人的直接境外投资,但是根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于2021年08月13日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可知,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2)ODI适用主体范围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以及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等,都有资格进行ODI备案。ODI备案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

    (3)ODI适用投资范围

    ODI备案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即通过购买股权、设立子公司或参与合资合作等方式,实际控制或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些投资形式可以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等。

    (4)ODI备案/核准应用场景

    1)企业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2)企业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3)企业海外赚的利润合法回来;

    4)企业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5)企业离岸投资等。

    (5)ODI备案/核准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并且能够提供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都能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能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一般都能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ODI备案/核准流程

    ODI备案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流程如下: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实施ODI整个备案流程耗时将近2-3个月,办理成功后会得到两份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1)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境内法人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根据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投资金额的大小,存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地方发改部门备案两大类。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

    2)商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的审批或备案。根据投资行为指向的国家和行业不同,亦涉及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两种情况。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

    3)银行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已于2015年将ODI的外汇登记下放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难易程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登记银行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随时出台的窗口指导意见。银行外汇登记是ODI的后一步程序,银行通常需要审核发改部门和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方能办理外汇登记及购汇。

    (7)ODI额度限制

    ODI备案对投资额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政策,都可以进行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投资额度可能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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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1)QDII定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在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开放度不高的情况下,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外汇或兑换成外汇)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证券、保险、信托和商业银行等机构)。

    (2)QDII申请主体

    QDII目前共有五类机构投资者,分别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QDII申请条件

    申请QDII(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①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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