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委托人同意或确认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