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信用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开立银行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 开证银行信用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银行信用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因银行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由于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 商检 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5、银行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6、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银行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 信用证条款 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7、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8、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 进出口 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 提供信用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保障,降低交易风险。对于买方来说,通过开立信用证,可以确保卖方在收到货款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避免了预付款后卖方不发货或货物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而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确保收到货款,不必担心买方违约或拒付的风险。
例如,在国际煤炭贸易中,由于煤炭是大宗商品,交易金额巨大,买卖双方往往互不信任。通过开立信用证,银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交易,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买方可以安心地支付货款,而卖方也可以在发货后顺利收到款项。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具有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这一承诺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二、不可撤销性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为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单,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四、银行信用为主导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信用起着主导作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得受益人能够放心地发货、交单并收款。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也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